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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规定, 凭病历卡可到药店买处方药


日期:2006-1-5 来源:杭州日报          进入论坛

    上海市民从元旦起,可持《就医记录册》(病历卡)到各大药房登记购买处方药。

  上海市食药监管局流通管理处处长王燕介绍,按照新出台的规定,除麻醉药品等9类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的处方药外,病患持处方或《就医记录册》可购买的处方药包括:注射剂、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除不得经营的药品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而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专用处方销售。

  王燕强调,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师指导下凭处方或《就医记录册》上的医嘱实行登记销售处方药。驻店的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处方或病历卡上的医嘱进行审核,严格按医嘱正确调配、销售药品,不得擅自更改。若发现处方或病历卡的医嘱中字迹不清、涂改应拒配。病历卡的医嘱有效期为3天,售药后应在医嘱的下方加盖“已售”章,销售治疗慢性疾病的药品除外。销售登记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病历卡编号、病人姓名、性别、通讯方法或地址、就医日期和购药日期、药师签名等。处方或登记销售记录至少保存2年。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表示,希望通过凭病历卡登记购买处方药这一举措能有效解决电子处方带来的医患矛盾,改变看病贵或以药养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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