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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12-26 来源:上海商报 进入论坛 |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日前,市医保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新版《上海药品目录》于即日起开始执行,修改后自负比例有所降低。 新版《上海药品目录》收录药品总数3073种,其中,甲类药品648种;乙类药品2491种;限于工伤保险用药6种。 记者了解到,本次修改的医保药品目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用药品种增加,扩大了用药选择范围。调整后的《上海药品目录》由原2144种增加到3073种,增加了929种,扩大了临床用药的选择范围。 三、根据临床用药实际情况,目录品种有增有减。调整后的《上海医保药品目录》增加了部分药品,同时也删除了611种临床长期不使用,且有替代品种的药品,并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的使用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 此外,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支付;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包括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 甲类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分为3档: 1.参照甲类支付:直接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2.按1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按2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中参照甲类支付的,在《药品目录》“支付”一栏均以“甲类”显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此次《药品目录》对药品支付比例作了调整,因此,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目录》中的支付规定,对计算机系统和《医药费专用收据》附页中药品明细清单作相应调整,其中:《药品目录》中“支付”一栏为“甲类”的,在具体药品名前打印“(甲)”字样;“支付”一栏为“10%”的,在具体药品名前打印“(乙10%)” 字样;“支付”一栏为“20%”的,在具体药品名前打印“(乙20%)”字样,以区别标识。 服务链接 3家民营医院纳入医保 虹口区民办海江医院、杨浦区民办大柏树门诊部和嘉定区民办大宅综合门诊部3家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保结算关系目前限于门诊医疗服务。 此外,虹口区民办和平眼科医院和长宁区民办新视界眼科医院2家民办医院试行医保购买专项服务,专项服务项目为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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