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场费与商业贿赂怎么区分?
看到“苏宁电器入围商业十大贿赂案”的消息,有业内人士第一反应便是:“这回当了‘出头的椽子’”!
虽是笑言,但其中透露出来的尴尬与无奈让人难以轻松,而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和能力也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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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声音
大中电器董事长张大中听闻此事第一反映是“好笑,奇怪,这怎么能算商业贿赂?”他认为进场费是厂家和企业之间达成的某种合作,除非厂家为换取低额的进场费而向个人施以贿赂,否则就不能能算商业贿赂。
一家食品供应商对杭州工商局的做法也不以为然,认为双方既然签定了合同,就是自愿,“要遵守市场的游戏规则,觉得不合理可以不做,没有人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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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规定
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局令第60号公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该文件第五条也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本规定所称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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