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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货车绊倒购物人 沃尔玛被判赔偿4.5万元


日期:2007-12-25 21:16:5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郭京霞            进入论坛

    消费者金某某到沃尔玛购物,被卸货车绊倒,造成胳膊骨折。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以沃尔玛公司对卖场内卸货车疏于管理,未能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赔偿金某某住院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四万五千一百一十二元九角三分以及精神损失费二千元。

    2006年9月23日下午17时许,51岁的退休人员金某某到位于石景山的沃尔玛公司购物。当金某某进入鸡蛋卖场时,因卖场里卸货车里货物码放很高,且不稳固,金某某在绕开卸货车时被卸货车绊倒。沃尔玛公司的负责人带金某某到石景山区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左肘关节尺骨鹰嘴骨折,当日做鹰嘴骨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钢丝内固定手术并住院治疗至9月29日出院。沃尔玛公司支付了金某某此次住院费4875.65元。

    金某某又于2007年4月9日至4月12日做了左尺骨鹰嘴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住院期间陪护壹人。此次住院,金某某支出住院费1866.93元。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金某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金某某称,两次手术给其造成很大的肉体伤害和经济伤害,术后疼痛难忍,给其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很多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沃尔玛公司支付第二次住院费、伤残十级补助金以及医药费等共计58000余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沃尔玛公司作为经营者,理应对在其经营场所内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承担合理的保障义务。金某某作为消费者在沃尔玛公司购买商品时,由于沃尔玛公司对卖场内卸货车的管理疏漏,致使金某某被卸货车绊倒导致人身伤害,故沃尔玛公司存在过错,对金某某因此所受的合理的损失应予赔偿。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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