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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零供交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日期:2008-3-7 10:17:39     来源: 东南快报     作者:            进入论坛

    随意拖欠货款,限制供货商向其他商场供货……在这个“渠道为王”的时代,这些问题成了供货商心头之痛。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防止行业垄断,日前,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等部门出台《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并从4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适用于零售商与供应商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易行为。零售商违反《管理办法》和补充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并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

    供应商不得强求零售商搭售商品

    根据“补充规定”,“买糖果送玩具”、“买方便面送矿泉水”等商场搭销中的不规范行为将得到一定制约。“补充规定”指出,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种交易的方式、条件以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供应商不得以强求零售商采购其不愿意采购的商品或搭售其他商品作为合作条件。供应商未经零售商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所供商品的品种、规格、型号及其他约定的事项。此外,供应商不得限制零售商的商品零售价,实行代销制的除外。

    零售商不得强制供应商供货权利

    “你给我提供了这种型号的商品,绝对不可以向同类卖场提供”、“我做促销时,该款女鞋打6折,在其他卖场内,他们的折一定不可以低过我”……对于这类具有排他性的强制要求,补充条款规定,实行代销制的商品,供应商有权选择卖场,零售商不得强制供应商将商品置于指定的卖场销售。零售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限制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和消费者销售商品,不得对供应商与其他零售商及消费者的交易提出限制性条件,零售商与供应商订立总经销合同的除外。

    未按时支付货款应付资金占用费

    对于“零供关系”中时常出现的克扣供应商货款现象,“补充规定”明确规定,零售商未经供应商书面同意不得克扣供应商货款,不得以货物冲抵供应商货款,但经供应商同意的除外。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合同没有约定的费用。零售商因自身原因延迟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应当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应商支付资金占用费。

    据记者了解,在国内一般供应商的付款天数(账期)是月结30~90天左右,视不同的商品周转率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而不同,如百货类商品的账期在货到60天以上。由于公司每月统一付款,且受一些客户退货的影响,供应商实际收到货款的时间要比合同约定的平均延长15天,在这段时间内,零售商是没有为其占用了供应商的这部分资金而付相应的占用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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