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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1-4 来源: 作者: 进入论坛 |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每月终了,企业应将成本费用和税金类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将收入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然后再计算“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期借贷方发生额之差。贷方余额则为企业本月实现的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借方余额则为企业本月发生的亏损总额。 由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存在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会计核算上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1)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所得,再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当期应缴的所得税,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记: 借:本年利润 (2)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 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以具体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 ①递延法。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的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企业采用递延法时,应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贷记 [例1]某公司某项设备按照税法的规定使用年限为10年,公司经批准采用加速折旧法,选定折旧年限为5年,即从第六年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为 根据上述资料,公司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第一年: 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10年)计算每年应提折旧额=200÷10=20万元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33%=660万元 第五年: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28%=560万元 第六年: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1800-20)×28%=498.4万元 第七、八、九年的处理同上。 第十年: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仍为498.4万元。 但转销的时间性差异,要按原发生时的28%(第五年税率)的所得税率计算,即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为20×28%=5.6万元 ②债务法。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仍以上例加以说明。 第一、二、三、四年的处理不变。 第五年的有关处理如下: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28%=560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第六年: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800×28%=504万元 第七、八、九、十年的处理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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