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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商场厂商欺诈行为加倍赔偿的规定


日期:2007-5-18 16:00:14     来源:      作者:            进入论坛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并可根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或抽成)方式,按月租金(或已履行部分的月平均抽成金额)的贰倍作为违约金(不足一个月的按比例以实际天数算),并有权终止合同。

    一、雇用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四、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五、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

    六、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七、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八、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

    九、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一、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二、有其它欺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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