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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12-25 9:18:43 来源: 长江日报 作者:肖年红 进入论坛 |
西方的圣诞节来临,我市各大型零售商场促销商战打得如火如荼,花样百出。“让利”、“送大礼”、“减了又送”……让人眼花缭乱,真的如商家所言会给消费者带来“惊喜”吗?昨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和江汉、武昌、洪山工商分局对12家商场进行检查,发现—— 昨日记者随着工商检查人员发现,“满38元减21元,再满100元送100元店庆券”;“满59减30元”;“32减23,满200再赠300超值券”;“满32减23,再满100送150元抵扣券,再加送25元现金券”等促销活动,花样百出,看上去极具诱惑。 然而记者发现,在这些大商场的各个柜台,所送的“购物券”、“店庆券”、“现金券”并不是随意使用,所受的限制很多。 在大洋百货一服装柜台,上面明标着“300元,抵100券”,营业员告诉记者:“一件服装若标价300元,最多只能抵扣100元的购物券,必须另外付200元现金,付购物券部分不写入购物发票。”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点评:“用送的购物券购物部分不开列发票或收据,”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的规定。 某商场武昌店,“满100送100”的广告宣传铺天盖地,一顾客说,商家送券的促销方式最让人头疼,手中有送的1000元券,但好一点的品牌又不参加活动。我看中一件1000多元的衣服,却不能用送的券。要想将送的1000元消费券用完,实际上还得掏不少钱买其他东西。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点评:按照五部委《零售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商场的广告应明确标示所送现金券、代金券怎么用,再购物时是一次可全部抵用,还是只能部分抵用,让消费者自己知情后去选择。否则就是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掉入不得不连环购物的陷阱。记者梅国胜韩玮 违禁广告语高高挂 记者随工商检查人员来到中南路某商业大楼,发现商品促销活动广告模糊、标示不明。 在六楼的电器卖场,记者在一卖手机的柜台处广告上看到“赠品数量有限,送完为止”的字样,既没有表明赠品的数量,更没有展示赠品是什么。在该卖场楼梯口,悬挂着一个巨大的横幅,上面写着“武汉国美电器辉煌4周年大典盛大开幕、400万返现、400万赠品、1400万特价普惠全城”。 昨日9时30分,庄胜SOGO商场大门刚一开,五六十位等待开门的顾客一拥而进。一穿绿棉衣、姓吴的女顾客一溜小跑,来到一楼化妆品玉兰油专柜前,买了260元商品后,直奔六楼收银台排队交款。她说,前两天看到商场门前广告:“23日、24日买任一商品,无论金额多少,只要用‘62’开头的银联卡刷卡消费,即可获赠100元现金劵”。因这项优惠只限前100名顾客,所以她早上9时15分就来商场门前等开门。可是,收银小姐说优惠名额已满,她没拿到100元现金劵。吴女士质疑:“商场有何证据证明前100名顾客已按其承诺获赠100元现金劵呢?”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点评:像“赠品数量有限,送完为止”这样的广告语,是严禁使用的。赠品数量是多少完全由商家说了算,是真送完还是假送完也由商家说了算。这类广告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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