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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9-4 20:43:13 来源: 国际金融报 作者: 进入论坛 |
当IBM、家乐福等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巨头都被排列在涉贿“黑名单”,当西门子“贿赂门”事件从德国开始席卷全球范围多个国家,当越来越多的以规范、守法著称的跨国公司深陷“贿赂门”……我们不得不思索,这个时代究竟出现了什么问题?是什么因素让跨国公司频繁感染“贿赂病”?是外部的商业文化环境的恶化,还是跨国公司自身的基因突变? 郭羽诞:中国善于运用人际关系网络的文化更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行为,很多跨国公司在中国进行本土化的时候也开始入乡随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时间并不长,传统文化中的官本位制度,使得人际关系在经济行为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跨国公司很有可能入乡随俗。而且中国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媒体也不像西方那样善于监督。 然而,这并非跨国公司贿赂行为的本质原因,本质原因还在于跨国公司逐利性。同时,随着中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这种情况会不断改善。而且中国政府对解决官商文化表现出了很大的决心。美国的《反垄断法》是在民众对跨国公司垄断导致的不当行为日益不满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中国其实也已经开始借鉴这些法律来完善自身的法制建设,8月30日刚出台的《反垄断法》就是其一。当然,中国的法制还很不完善,与法制健全的西方国家相比,商业贿赂的行为相对较多也是正常的。 程宝库: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早在进入中国以前就已问题严重,认为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才感染了贿赂病,显然是有问题的。1977年美国国会就发表了一个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表明,400多家美国跨国公司承认曾经在海外行贿当地的公职人员,贿赂的金额高达30多亿美元。该报告在美国民众中引起轩然大波,因此也促成美国出台《海外反腐败法》。随着改革开放,不少跨国公司把很多更新的贿赂手段带到了中国,在中国对贿赂行为的监管下,演化出不少更隐蔽的贿赂手段。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加强对反商业贿赂领域的国际法律合作,如联合国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的宣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国际商会的《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勒索和贿赂的行为准则》,美洲国家组织的《反腐败公约》,欧洲理事会的《反腐败国家集团公约》等。这些法律文件也说明贿赂绝不仅是中国才存在的问题。 跨国公司乐于做个“好孩子”吗 跨国公司之所以行贿赂之事,与垄断问题分不开。实际上,贿赂是一种获得垄断权益的手段。而跨国公司的贿赂行为出现的根本原因,就是为了获得垄断权益,为此,他们可能会使用不少不正当手段 陆红军:分析跨国公司成为贿赂事件主角的原因时,总结指出,跨国公司之所以行贿赂之事,与垄断问题分不开。实际上,贿赂是一种获得垄断权益的手段。他分析,现在的商业竞争中存在着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垄断问题。不论在中国还是在国外,跨国公司始终在追求垄断权益。随着各国反垄断的呼声高涨,各种控制垄断的法律和法规出台,加之民众对垄断行为表现出的反感,跨国公司要开辟更多的途径获得垄断的结果。而跨国公司的贿赂行为出现的根本原因就是为了获得垄断权益。为此他们可能会使用不少不正当的手段。 郭羽诞:跨国公司是在资本主义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资本的本性就决定其不可能保持纯洁性。而且,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行为很早以前就有。跨国公司为了追求利润,可能不惜违法乱纪。 跨国公司之所以能够在人们心中保持遵纪守法和管理严格的印象,必须感谢西方国家的一系列相关措施。西方国家很早之前就出现了垄断。这种垄断使老百姓感觉受到了压迫,因此他们集体对垄断公司制造压力,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限制他们的行为。包括西方的新闻媒体也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也就是说,社会正义力量通过立法使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受到了制约。同时,跨国公司内部为了维护企业形象,从而在消费群体中形成正面评价,也进行了一系列公关活动。现代管理制度也逐渐完善了跨国公司的监管体系。在以上诸多因素作用下,跨国公司本质上与贿赂的联系才被逐渐模糊了。 程宝库:跨国公司之所以被卷入贿赂事件,主要是跨国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决定的。而贿赂行为可以让跨国公司要以最小的投入来赚取最多的利润。比如某美国著名企业,2006年10月,美国司法部公布了该国一公司在中国和韩国行贿的案件。在该案中,该公司过去的5年里行贿180多万美元,然而,它拿到的合同超过5亿美元,因此取得的收益是6000多万美元,其中该公司对中国国有企业行贿是20万美元,因此拿到的合同价值9000万美元,得到的利润是600多万美元,也就是说它行贿的收益超过30倍。 制度监管是“特效药”? 除了法律以外,还有很多因素对商业贿赂行为有影响。如果要改善跨国公司贿赂问题,要从加强媒体监督力度,净化商业环境,完善立法严格执法等方面去考虑,但是,只要跨国公司仍然是盈利性的,跨国公司贿赂从本质上就难以杜绝 陆红军:跨国公司内部是否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来防止贿赂,与其所处的国家对贿赂事件的处理相关。以美国为例,美国很早就出台了《海外反腐败法》,这个法律对美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行为同样具有约束力,也就使得美国的跨国公司内部往往都配合严格的制度对贿赂行为进行监管。尽管如此,美国的公司也不能杜绝贿赂事件出现,也就是说,法律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是并非灵丹妙药。 程宝库:中国对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已经有了比较严格的法律进行惩治,但是,跨国公司和不少国内的人士仍然去触碰这个底线,主要是因为商业贿赂巨大的利益诱惑。同时,我国法律虽然有些条款规定得很严厉,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体系,还是有很多的不完善之处,存有漏洞。这就给不少跨国公司不断用更隐蔽的方式进行贿赂活动可乘之机。 除了法律体系不完善外,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可能要从立法、执法、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宣传教育各个方面全面推进。一定要使商业贿赂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让它得不偿失,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商业贿赂泛滥的问题。单依靠法律不能够完全解决问题。 郭羽诞:除了法律以外,还有很多因素对商业贿赂行为有影响。如果要改善跨国公司贿赂问题,要从加强媒体监督力度,净化商业环境,完善立法严格执法等方面去考虑,但是,只要跨国公司不停止对利润的追求,其贿赂从本质上就难以杜绝。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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