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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凭什么我为“苏丹红”买单


日期:2006-11-23 16:03:46     来源: 时代商报     作者:于江涛            进入论坛

    在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非要追究一个事件的责任,必然会出现这样的场面——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2006年的这个冬天来自气象之外的“冬雷”,并且冬雷一个接着一个,先是雀巢奶粉事件、光明“回奶”事件、“孔雀石绿”事件,继而全世界大名鼎鼎的“SKⅡ”出事,现如今呢?在狠伤肯德基元气一年多之后,“苏丹红”又卷土重来——尽管“红心鸭蛋”迅速地被众多的零售商撤下柜台,但是,消费者们却只认一个“理儿”——在哪买的商品出现了问题,就找哪去讨一个说法。

    作为零售商,更是一脸的无辜——所有进场的手续齐全,凭什么我们为“苏丹红”买单?

    [正方观点]

    应该由零售商买单。

    [正方成员]

    蛋农、消费者代表、知名法律专家。

    [反方观点]

    不该由零售商买单。

    [反方成员]

    零售商代表、社科院学者、知名法律专家、网友代表。

    正方发言之——蛋农在做什么

    现在的沈阳市于洪区造化乡比往年的这个时候都要冷清,要想看到往年蛋农们忙着收钱的情景也许只有回到“苏丹红”来了之前。无论是鸭蛋还是鸡蛋,都被蛋农们用厚厚的棉被盖到了库房深处,尤其是那些“笨鸭蛋、笨鸡蛋”,如果不是熟人的话根本连蛋的影子都见不着,就更别说买了。不过要知道,这些“笨鸭蛋、笨鸡蛋”曾经可是于洪区农副产品里的“拳头”产品。

    “没办法,谁让那个叫什么‘苏丹红’的东西又来了呢?”蛋农面对着已经由500克3元多钱鼻破脸肿地跌到了还不到2.6元时说,他们只懂得用饲料好好地喂鸡鸭,至于饲料到底有没有那个叫“苏丹红”的东西他们也不知道,不过为了保险起见,他们宁可让蛋孵出小鸡小鸭,也不愿意把他们轻易地卖到市场上去“担责任”。

    与其说蛋农们这是在“囤积居奇”,还不如说是在“藏蛋避祸”。

    蛋农们的观点已经很明确,他们不知道饲料里有苏丹红,他们只知道养鸭产蛋,他们想的是如何赚钱,根本不想去坑人,他们也是不知情的受害者。

    正方发言之—— 消费者在行动

    2006年11月7日,沈阳的一位徐先生在中街某大商场购买了四枚河北产的咸鸭蛋,回家后吃的时候就发现蛋黄红得十分“可疑”,于是几天后的11月17日便同记者一起来到了该商场,可是却发现,怎么也找不到同品牌的此种产品,无奈之下,记者又同他一起找到了该商场的办公室人员。一位业务经理一面尽全力向他解释该商场售出过的所有咸鸭蛋肯定没问题,另一方面一再强调沈阳市有关部门正在进行抽样检测,结果几天内就出来,让徐先生放心。

    而就在17日当天,徐先生并不是唯一一位去商家讨说法的人,在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里,检测室的多名工作人员正在为检验送检样品里的“苏丹红”成分忙碌着,他们手中的送检禽蛋样品,有不少都是像徐先生那样的个人送检的,“之所以这么做,我们是想给自己的消费安全找一个依据,这个依据不仅仅是检测技术上的,而且还是法律上的,如果真的检测出‘苏丹红’,我们当然要拿起法律武器,和零售商走上诉讼程序。”徐先生说。

    徐先生认为,“我们是从零售商手里买的‘涉红’产品,如果对我们及家人造成了人身上的损害,作为消费者必须也只能找零售商讨说法,如果零售商在这个问题上推三阻四,那我们消费者就更没有说理的地方了。”

    正方发言之—— 法律专家说法

    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长亮则认为,很多事情如果上升到法律层面后处理起来会简单得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商家“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反方发言之—— 零售商还能做什么

    “看到新闻——接到通知——给供货商打电话——连夜召回人员进行下架、撤拒。”这仿佛已经是零售商们在应对所有“危机”时“屡试屡爽”的法宝。沈阳某零售商代表讲,沈阳市禽蛋制品一天的消耗量在100吨以上,从这个月的12日河北、江苏等地“涉红”禽蛋制品悉数下架开始算起,十多天以来,禽蛋制品在销售额上至少损失了800万元,因为即使是商家及时将其它品牌的禽蛋产品“顶”了上去,但消费者还是更愿意在“危机”没有被淡忘之前“持币待购”,毕竟可以上得了餐桌的农副产品还有很多,干吗非去冒“苏丹红”的险呢?“零售商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受害者群体,蛋不是我们生产的,上市前的监测也不是我们做的,我们零售商何罪之有?”

    反方发言之—— 社科院专家说法

    “零售商在苏丹红的问题上,不应该买单。”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思宁认为,正像零售商代表所说的,从整个“涉苏”鸭蛋的生产环节看,零售商只是一个销售终端,在到零售商这里之前,苏丹红就已经进入了鸭蛋市场,这一点与零售商没有一点关系,一些蛋农是苏丹红进入鸭蛋市场的“始作俑者”,他们才是应该为苏丹红买单的群体。

    正方发言之—— 法律专家说法

    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章雅杰赞同社科院专家的说法,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零售商的作法作出了法律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苏丹红的问题上,零售商只是负有“连带责任”,而且还得是在所售出商品确实含有苏丹红成分的前提之下。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产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生产方应该为苏丹红进入鸭蛋一事负全责。

    正方发言之——网友代表说法

    “发现者说”——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揭露:河北一些色泽鲜艳的红心鸭蛋,居然是用有毒的工业染料“苏丹红四号”喂鸭所致……

    水有重金属污染、米用石蜡加工、油有地沟油、猪有瘦肉精、虾蟹有激素、米粉放吊白块、酒中有工业酒精、蔬菜有农药残留、腐乳有工业颜料、木耳用硫磺熏制、鸭肉有致癌物、腌熏食物有农药或防腐剂。现在连鸭蛋也有毒,我们又没有金刚不坏之身,谁来告诉我们,今后还能吃什么?

    更令人感慨的是,揭发毒鸭蛋、陈化粮事件的又是记者!近年来,我们社会经常发生问题食品事件,从“大头婴儿奶粉”到苏丹红,而纵观这些事件,多半都是由记者揭发,舆论跟进,再催促行政介入。其实,在我们的行政框架内,有许多专门的部门在管理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监督所、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农业、畜牧、动检站、政府食品办、环保部门……他们在事前都干什么去了?为什么总是把自己的工作留给媒体、记者去做?
 
    “漏洞说”——

    近日,中央电视台调查发现,河北省石家庄市有养鸭户给鸭子喂苏丹红四号,结果令鸭蛋黄呈红色,并以“红心鸭蛋”为名在北京销售。记者11月13日从北京市食品安全办获悉,执法人员当日已对部分市场涉“红”鸭蛋采取了控制措施,目前北京已紧急停售“红心鸭蛋”。

    据专家介绍,苏丹红共分为一、二、三、四号,都是工业染料。去年轰动全国的“苏丹红事件”中,部分辣椒酱产品曾先后被验出含有致癌的工业染料苏丹红一号。比起苏丹红一号,苏丹红四号不但颜色更加红艳,毒性也更大,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苏丹红四号列为三类致癌物。

    有关食品卫生标准专家告诉记者,“红心鸭蛋”的曝光对我国蛋类产品的卫生安全标准提出了挑战。2003年我国曾对蛋品卫生标准进行修改,包括汞含量指标,蛋壳、气室、蛋白、蛋黄等感官指标。与其他农产品相比,这个标准略显粗放。目前,一个涵盖禽只饲料来源无污染、用药限制以及禽只“居住环境”的蛋品新国家标准正在制定中。

    另外,在苏丹红检测方面,去年国家质监总局曾发布食品中苏丹红染料检测方法的国家标准,共涉及4种样品,分别为红辣椒粉等粉状样品,红辣椒油、火锅料、奶油等油状样品,辣椒酱、番茄沙司等含水量较大的样品以及香肠等肉制品等,但对蛋品的检测不明确。因此,在有关部门对“红心鸭蛋”事件有明确说法前,专家建议消费者购买鸭蛋时,尽量选择那些接近自然色的产品,不要被鲜艳的颜色所欺骗。

    观点总结——“AA制”哪去了

    零售商真的要为“苏丹红”买下全单吗?

    以鸭蛋市场的全过程为例,在我们目前的体制下,鸭子下完蛋到加工厂进行加工之前的这一过程里的相关事宜归农业部门主管,再往下的加工过程归质监部门主管,而加工完卖到市场上之后,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零售商在商场、超市里出售,归工商部门主管;另一种是进入餐饮场所的,归卫生部门主管。由此可见,农业、质监、零售商、工商、卫生等五部门应该共同为“苏丹红”流入市场负责,难道就是因为零售商们是所谓的“市场终端”,离消费者最近,就应该把板子全打到他们身上吗?难道这就是“利益”与“风险”并存的市场规律最合理与最贴切的表现吗?不过,正是这种“表象”之下, 人们往往忽略了“AA制”的国际买单惯例。

    还是让我们退一步想想,我们的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已经尽了全力去防“苏”控“苏”,但是这样的话似乎也不太能说得过去,为什么市场上还是出现了“涉苏”产品,而且还得试着问一句,以往出现过的“苏丹红”危机中,真的每一件都彻查到底了吗?查出了多少?又处罚了多少?同样属于受害者的零售商们,他们的利益损失又有谁给出过说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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