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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4-16 来源: 作者: 进入论坛 |
第一条 为了优化大型商业网点布局,促进郑州商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郑州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设大型商业网点听证,是指在本市市区内新建(含新设)、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场、大型专业店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等大型商业网点,在立项或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前,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代表等对新开大型商业网点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 开设大型商业网点听证,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会同计划、规划、建设、土地、工商等部门组织。 (一)会前了解和掌握本次听证的内容和有关情况; 第六条 听证会代表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区组织、相关企业和消费者代表及专家组成。听证会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 第七条 听证会代表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聘请。听证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第八条 听证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 公民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 (一)符合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受理申请,并在2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应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会议通知和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听证会因特殊原因不能作出结论性意见的,可休会,择日举行第二次听证会。 第十五条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应在听证会结束后5日内依据听证会笔录形成听证结论意见,并送达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审批决策依据。 第十六条 听证会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听证会组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听证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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