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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专家:劳动部门应严厉制裁违法行为


日期:2007-12-26 18:11:04     来源: 燕赵都市报     作者:吴艳霞、王丽            进入论坛

    日前,参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著名劳动法专家姜颖称,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发挥最主要的监督作用。

    针对当前读者关心的用人单位大量裁员和耍合同花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作为《劳动合同法》参与起草人的姜颖教授,希望了解事先有没有预见到新法实施前后出现的这些状况?另外,全国总工会公开表示,“大规模裁员、逆向派遣、劝辞后重签合同”是三种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那这些违法行为应该由谁出面,又该怎样处理呢?

    姜颖教授称,一部法律的出台对现行社会关系产生影响是必然的,否则法律的制定也就没有意义了。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出现的问题,立法也是有预见和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对法律实施前后的衔接问题做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时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姜颖教授认为,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除非有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是不能以任何手段,包括以变相胁迫的手段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而那些“大规模裁员、逆向派遣”等行为,依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都是可以认定和处理的。

    因此,上述行为不仅违反劳动合同法,也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对于这些行为,全国总工会已经明确表示这是违法行为,并且采取了相应的行动,阻止了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

    姜颖教授提示,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官员也明确表明了态度,表示对这些行为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法律监督和执法力度,以制止这些行为的发生。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法律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一些规模较大、劳动者人数较多的企业的用工情况,发现有违法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严厉的制裁并向全社会公开,同时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用工和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给予明确的要求和必要的指导。

    另外,姜颖教授提示,十分重要的一点是,受到上述行为侵害的劳动者要积极面对,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消极地承受。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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