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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5-5 9:35:13 来源: 北京日报 作者: 进入论坛 |
75岁的张老太到中润福客隆超市购物,在电动滚梯上被挤倒摔伤,市一中院日前终审判决超市赔偿张老太各项损失近10万元。 去年春节前,张女士和邻居到中润福客隆超市购物。在乘坐电动滚梯时,由于购物人多拥挤,双双从电梯上滚落。张女士第二天开始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粉碎性骨折,并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张女士向超市索赔遭到拒绝,于是诉至法院索赔14万余元。中润福客隆辩称,超市电梯符合国家规定,没有问题。张女士摔伤后当时离开了现场,在六七天后又来索赔值得推敲。而且,张女士已经75岁,出门应该有家属陪护,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市一中院终审认为,中润福客隆从事超市销售经营活动,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顾客损害的发生。但该公司疏于安全保障义务,年逾古稀的张女士在乘坐超市电梯时,超市工作人员未予以劝阻或给以适当帮助,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女士对自己的行为认识不足而导致伤害,亦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超市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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