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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6-13 8:35:03 来源: 法制网 作者:喻建平 黄辉 李青 进入论坛 |
利用免身份证登记的移动电话多次打给超市谎称有炸弹,企图向超市勒索钱财。今天(6月12日),江西新干县法院对这起敲诈勒索罪案进行宣判,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杨春柳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8年2月24日上午,被告人杨春柳来到新干县金川镇善政大道57号社区便利店购买了一个免身份证登记的神州行新春卡移动号码(15070658701),并用该号码拨打新干县国光购物广场总台电话,谎称在超市内安置了自制的炸弹,要求国光购物广场在一个半小时内往其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4万元,否则就引爆炸弹,该购物广场被迫停业采取应急措施并往期账户汇了1000元。之后,杨春柳经查询获悉账上已汇1000元,又起歹念。28日上午,杨春柳来到吉水县醪桥乡顺以通信专营店,再次购买了一个神州行新春卡移动号码(15079697130),并用该号码拨打国光购物广场总台电话,要求其在当日下午3时之前汇款3.3万元到其指定账户。当日17时许,杨春柳被新干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查明,由于被告人杨春柳的行为,导致新干县国光购物广场直接经济损失4192元(含已汇款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春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放炸弹相威胁的手段,勒索他人钱财3.4万元,实际取得1000元,被告人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敲诈勒索3.3万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清造成被害人的各种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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