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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12-26 19:03:15 来源: 贾昌荣 作者:贾昌荣 进入论坛 |
一、战略导向的原则。经销商主动也好,被动也罢,都不能随意改写自己的市场战略,以及生产厂商的市场战略,这是大局,任何一个终端商即使再强大也只是一个“局部”,要处理好“西瓜”与“芝麻”的关系。 二、成本控制的原则。企业为利润而战,经销商亦是如此。因此,“随需而变”不但要考虑营销成本费用,还要考虑时间成本、服务成本、机会成本等内容,而不是任性地“变”; 三、主动应变的原则。主动是一种“权利”,这是一种主动权。其实,很容易捕捉主动应变的机会点,诸如节点、终端商店庆等,如果经销商怕终端商做出不利自身的促销决策,为何不提前给终端商奉上一份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促销计划呢? 四、价值贡献的原则。不看数量看价值,经销商不要以为自己为终端商做了很多事,终端商就会很感恩,这就错了。其实,为终端商做十件平常事不如为终端商做一件刻骨铭心的事,“量”不等于“价值”。 五、综合平衡的原则。市场上不止一家终端商,经销商在主动应变的同时,要善于平衡各种业态、规模、业绩的终端商的“需求”,包括价格、政策、促销活动等方面,处理不好容易恶化供销关系。 六、整合资源的原则。经销商如果仅仅依靠自身的组织能力和组织资源,恐怕难做到“随需而变”,提醒经销商不要忽略了生产厂商,因为生产厂商都在推行协销,协销计划往往也要涉及到终端商,在终端商服务与管理方面生产厂商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随需而变”的应变弹性 主动应变也好,被动应变也罢,经销商为保证自身的应变能力,可能都要付出很多努力。应变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应变弹性”,即“随需而变”的可调整性,可调度性。同时,为实现“随需而变”,可能某一点,或某几点,甚至整个系统都要“变”,系统进行联动才行。下面对六个核心弹性要素进行剖析: 一、组织体系上的应变。虽然作为经销商不可能针对每一个终 端商都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但是却可以面向终端灵活地设置职能部门: 1、可以根据终端商共同需要设立职能化的组织机构,诸如市场部、销售部、服务部等; 2、可以根据批发、零售、团购等销售模式分模式设立营销人员,以服务于不同的目标市场; 3、可以根据客户类别细分组织机构,如商场科、农贸市场科、院校科、酒店科、外埠市场科等。在此基础上,还可把商场科进一步细分为KA、A类、B类、C类店,并配置相关营销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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