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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强行存包未侵犯人格


日期:2007-2-2 15:59:15     来源: 经营管理者     作者:颜梅生            进入论坛

    李霞携挎包到超市购物,保安称必须在指定的存包处存包后,才可进入购物区域。李霞与保安交涉未果。保安见李霞坚持闯入,遂强制将李霞驱逐出去。期间,围观达数十人,甚至还有人对李霞起哄、嘲笑。事后,李霞不服,以超市强制存包侵犯其人格尊严权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商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本案的关键在于超市是否属于强制存包,以及强制存包是否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问题:。 超市的行为属于强制存包。有人认为,超市建议或要求顾客存包,顾客可以自由选择寄存方式,这是给顾客提供方便。也有人认为,超市的存包规定是其与消费者之间的附条件合同关系,消费者可以接受,即存包后入超市购物;消费者也可以不接受,即另择他处购物。既而得出结论,消费者如果在该超市购物就应履行存包的附随义务,亦即超市对此不构成强制。这些观点均不能成立。强制不仅仅是暴力,从法学理论上看,强制有“必须”的含意,相对人没有任何选择,只能被动的接受。本案中,超市让顾客存包后再行购物,实际上已经使顾客只能按其要求执行,而别无选择。 即超市构成了强制。

    超市强制存包没有侵犯李霞的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三分别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承担侵犯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有侵犯人格尊严的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要件,且这四个要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就本案而言:

    首先,超市的行为并不违法。超市为保证顺利经营,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强化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无疑是正当的,也是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表现。要求消费者存包,既是超市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形式之一,也是超市采用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经营措施,既是超市的自救措施,也是为消费者购物带来便利的一种服务。从另一个角度上看,目前也没有任何法律禁止这一做法,依据法无明令禁止即为可行的法律行为效力原理,也就不能认定该行为违法。

    其次,超市并无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过失是说对自己行为将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本案中,一方面,超市要求存包是面向全体消费者,而非李霞个人。超市主观上根本就不想伤害全体消费者,包括李霞;另一方面,虽然保安强行将李霞驱逐,造成数十人围观,甚至还有人对李霞起哄、嘲笑,使李霞感到尊严受损,但这是发生在保安解释无效、李霞坚持强行闯入后所致,这对于超市来说也是无奈的自救措施。更何况其他人对李霞的起哄、嘲笑,至少表明李霞的行为已经受到谴责,不应得到最起码的社会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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