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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12-25 22:24:31 来源: 常德日报 作者:曾玉英 进入论坛 |
经营户投诉:商场是想拖死我们 铜锣湾经营户高山介绍说:“今年4月,我们与铜锣湾广场经营有限公司签定联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今年5月1日开业以来,公司的一系列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联营合同规定,损害了全体供应商的利益。首先是开业初天热没有空调,在很多顾客心中就产生了不好的印象,随后是拖欠货款,撤走自营柜台,缩短营业时间,现在,商场内没有灯光,柜台撤得七零八落,六扇大门只开一扇,哪还有一点商场的样子。我们这些经营户中许多都是下岗工人,想尽办法筹措资金在这里经营,现在大部分经营户血本无归。有部分经营户硬撑着在那里经营,想挽回一点损失,没想到公司却停了所有柜台的电,公司的做法已经让我们完全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现在,公司仍然说是在正常经营,也不宣布倒闭,他们这么做无非就是想拖死我们。” 匡先生是石门官渡人,说起在铜锣湾的经营过程,他说从头到尾都是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今年4月,我与铜锣湾签定了经营合同,在交了2000元进场费和2000元综合管理费以及花了5万多元对门面进行装修后,5月1日正式经营霸主男装。哪知从7月开始,商场便开始拖欠这些经营户的货款,9月又将自营柜台撤掉,随后又将上午8:00—晚9:30的经营时间缩短为上午10:00—下午5:30,10月又减少照明,停止电梯使用。我多次找商家要求恢复营业时间,商量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经营不下去就退还进场费、适当补偿一点装修费,但商场方却说你们能经营就经营,不能经营退钱是不可能的。11月12日,商场方公然停了我柜台的电,我多次要求供电他们都不肯。12月7日,商场还取下我柜台的衣服,当众说就是要把我赶出去。我的合同没有到期,他们凭什么要赶我出去?” 伍少生是铜锣湾万里马皮具的经营户。他说:“我花了8万多元装修费,还交了3000元进场费,在一楼搞了个28平米的门面,经营不到半年,现在不仅没赚到钱,还亏损10万元以上。本来我的经营时间是1年,但由于一楼撤的多,加上商场当时还欠我3万多的货款,我实在没办法经营下去。11月2日,商场的邓主任说如果我同意撤柜,便同意给我结账,这样我便把柜上的货撤走了。但后来,商场不给我退还进场费,所以直到现在我的柜还没有撤。但是前几天,我去商场看时,我的货柜也有一部分不见了。我们现在要求商场要么恢复以前的样子让我们继续经营,要么给我们退进场费和装修费。” 伍国华是鼎城区十美堂一珍珠养殖户。近几年,因为养珍珠赚了一点钱,便在铜锣湾三楼经营宾奴男装。“我现在亏得只差跳楼了。除了当初说好了退的3000元押金没退外,还有价值5万多夏装存货,加上装修花了6万多,我现在损失12万元。现在商场在合同期未到的情况下还停电不允许我经营,我的损失完全是商场一手造成的,我要求商场全额赔偿我的损失。” 已有6个月身孕的揭红霞贷款8万多元在商场三楼开了个红唇女装专柜,现在亏损也在4万多,加上丈夫下岗,揭红霞经常急得流泪。“我原本有个小服装店经营得好好的,没想到在这里亏得这么惨,我的宝宝马上就要出生了,我该怎么办啊!” 商场:经营户违规在先 听了经营户的诉说,记者近日来到铜锣湾商场进行了实地采访。在二楼和三楼,尽管停了电,少数经营户们仍然守着自己的门面不忍离开。商场总经理刘俊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刘俊说:“停这些经营户的电是因为他们违反合同规定经营了其他品牌的商品,还有的自己用了烤火炉,怕引起火灾。现在只要这些经营户按照合同办事,我们还是可以考虑恢复供电。”提到商场单方面缩短营业时间,停开电梯等行为,刘经理说,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调整营业时间,不需要经过经营户的同意。现在,公司仍在积极与各方面联系接管事宜,希望能够平稳过渡。对经营户要求退还进场费和装修费一事,这位经理始终坚持商场还是在正常经营,经营户们自己能经营下去还是可以继续经营,不能经营的话也不是商场不让他们经营。刘俊最后说:“在这个卖场里经营的都是一种投资,既然是投资,就会有风险,而风险必须要共同承担。现在不只是经营户,商场本身也亏了,而造成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对刘经理的观点,经营户高山则这样认为:“他们没有给我们提供正常的经营环境,是他们违约在先。我们要生存,光卖一个牌子的衣服怎么行?要是商场同意恢复以前的样子让我们正常经营,我们还是同意只经营一种品牌。况且刘经理对风险的理解也是明显地偷换了风险的概念,风险首先要看是谁造成的,谁造成了风险就该谁来承担。从商场拖欠我们经营户货款的这种行为来看,商场的这种做法明显是资金不足,他们把我们的货款当周转资金,我们现在怀疑这个商场本身就是在玩空手套白狼的游戏,他明里不赶我们走,却又不给我们提供经营环境,他们这么做无非就是想拖死我们,让我们实在无法经营后不得不走。商场的这种逻辑这种思想本身就是极不负责任,也是极不道德的,我们就是倾家荡产也要讨回一个公道。” 律师:铜锣湾商场的行为甚为不妥 就经营户们反映的情况,市招商局曾参与过几次协调。当记者要求采访该局曾经参与过协调的局领导时,这位领导说他们不便于发表任何看法,拒绝接受记者采访。但在该局给市信访局的情况汇报中,记者看到了该局对此事的立场。那就是“商场立即恢复供电,双方直接协商,协商不成走司法途径。”当记者就为何他们的意见在商场方面没有任何反应时,该局信访办一位负责人说:“我们管不到他们(公司)的帽子也管不到他们的资金,他们不听我们的我们也拿他们没办法啊?” 铜锣湾商场和经营户的矛盾,究竟谁能有一个明确的表态?是否就因为商场的停电、经营户的狼狈退出而告终,记者不敢妄下结论。但对此事,法律界人士有着自己的看法。 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丰贵认为,铜锣湾商场的行为甚为不妥。首先,铜锣湾商场与各经营户之间形成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经营管理协议》应理解为一种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及民法通则,可以依据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进行理解。诚实信用原则是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对铜锣湾商场与各经营户之间的合同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的理解,铜锣湾商场在经营期间为各经营户提供经营目的所需要的软、硬条件是其行使合同权利及承担合同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全体经营户正常履行合同、顺利实现经营目的的保障,也就是说,铜锣湾商场应具备所有商场正常经营的条件直至经营期限终止,是该公司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 其次,根据本文中所反映的事实,铜锣湾商场基于从自身经营状况出发采取了缩短营业时间、停开电梯、拖欠货款、关闭大部分固有商场的进出门等行为,均不符合商场正常经营必备的条件及交易习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了对经营户正常经营之合同目的的实质损害,特别是停电行为已清楚地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经营户已无法实现经营之目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方面,铜锣湾商场提出的经营户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经营其他品牌的商品等行为才采取停电行为,我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无论该事实成立与否,商场均不能采取停电行为致经营户无法经营。因为经营户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对公司经营的实质损害。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经营户是可以变更经营项目的,只是应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而且,经营户即使存在经营其他品牌的事实,铜锣湾商场也只能依据与该经营户独立合同的约定依法解决,决不能采取停电行为限制没有违反合同的经营户应享有的权利,这是点与面的关系。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采取如此抗辩权的条件。 最后一点,铜锣湾商场与经营户的纷争源于市场行为而产生,应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合同约定的解决途径予以解决。对于投资风险的理解,律师不便发表法律观点,但我个人认为,经营户高某的观点是有道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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