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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12-6 14:33:55 来源: 新闻晚报 作者:沙情奕;柯黎 进入论坛 |
临近岁末,商家为了取得更多的利润,不断变换促销手段吸引顾客,而随意解释促销条款和毁约爽约的也不在少数。 前几天,消费者范先生陪同女朋友在一屈臣氏超市购物,恰巧该超市正在搞促销优惠活动,超市明示“买满50元,加20元,即可获赠价值33元洗发产品”。看到优惠的条件,范先生心动之余,买了97元的产品,结账时表示愿意加20元,换购洗发水。此时却被告知,换购的产品已经没有了,无法满足消费者的要求。范先生再看促销宣传单,活动日期为“2007年11月29日——12月12日”。促销活动第二天,就被告知不能获赠商品,范先生提出退货,但超市坚持不同意退货,消费者不得已投诉到消保委。 消保委接到投诉,联系超市,超市工作人员强调:产品无质量问题,不可退货。消保委指出:这起消费纠纷,不是产品质量问题,而是超市没有履行约定,属违约,应该给消费者退货。上海市《消保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事先应当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当安排。于是,超市最终做出退货处理。消保委也提醒商家:促销是市场营销的手段,但不能只顾追求利润,不讲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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