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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回来的手机里竟然存有14张照片和三段录像,为此,郭女士将北京物美鼓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得到双倍的赔偿。
法庭审理过程中,郭女士向法庭出示了她于2005年9月15日晚上8点钟在北京物美鼓楼卖场里花2799元购买的诺基亚3230手机,并从手机调出了记录时间为2005年8月4日至9日的录像和照片。但被告北京物美鼓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却认为:郭女士在购买手机时就拍了张照片检查画质,当时并没有提出手机里存有照片记录的异议,而且,手机里录像和照片的记录时间是可以调整的,郭女士又是在购买手机后的第二天晚上才找到物美卖场,这不能说明自己对消费者存有欺诈的行为。对此,郭女士解释说,由于是新买的手机,自己对手机的功能不了解,当时根本就不可能发现手机里已经存在的记录,是在回到家后摆弄新手机时才发现的问题,当然是在事后找到商家来解决此事。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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